作者(中)
劉幼琍
中文摘要
美國早在六O年代就有研究報告指出,廣電媒體對少數族群的呈現,不但充滿歧視,而且報導數量又少。聯邦傳播委員會(FCC)為了要增加節目的多元性及與少數族群相關的節目,於1978年公佈了三項優惠少數族群的主要措施,如「比較聽證優惠」(comparative hearing preference)、「折價出售」(distress sale)及「延遲付稅證明」(tax certificate)。
然而這些優惠政策是否符合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障原則」?1989年,華盛頓上訴法院在Shurberg案判「折價出售」違憲,但在Winter Park案中判「比較聽證優惠」合憲。一年之後,比較聽證會和折價出售兩項優惠政策同時被最高法院在Metro Broadcasting的案子中確定合憲。不料1995年,最高法院在Adarand案卻又認為FCC對少數族群的優惠政策違憲。
本文旨在探討FCC對少數族群的優惠政策及美國最高法院對該政策的解釋。鑑於美國對少數族群的優惠措施,我國政府相關單位在面對特定族群(如客家與原住民)時,或許有可資借鏡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