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
張美滿
中文摘要
本研究回溯美國有線電視與電信事業跨業經營管制歷程發現,「反市場獨占以促進競爭」的概念自始至終是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在跨業經營管制政策之演變過程中所宣稱的理由。早期由聯邦傳播委員會(FCC)頒行的一九七0年有線電視與電信事業跨業經營禁令,最主要的考量就是擔心當時獨占電信服務市場的區域性電話公司命濫用其不公平競爭的行為,如歧視性的線桿附掛(discriminatory pole attachment)及交叉補貼(cross-subsidization)手段,藉由跨業經營而進一步獨占影視節目服務市場,阻礙當時初生的有線電視產業,然而此禁令卻在26年後隨著一九九六年電訊傳播法(Telecom munications Act of 1996)的頒行而正式廢除。
一九九六年電訊傳播法雖然廢除有線電視與電信事業跨業經營禁令的規定,取消此兩業的市場進入障礙(market entry barriers),但仍為了促進市場競爭,而有所謂的「產權買賣之禁止」(Prohibition On Buy Outs)條款,對於此兩業之併購(acquisitions)及合資經營(joint ventures)有明確的限制。本研究即深入地探討FCC、國會、白宮、法院、民眾、業者等角色,在美國管制歷程中對於是否開放跨業經營之考量及論辯,並整理一九九六年電訊傳播法對於跨業經營管制之重要規定,以提供若干經驗。